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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仲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新长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仲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长。被执行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心广场汉中国贸大厦25层。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新长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的不予执行申请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后,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西执裁字第1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8)第946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8)第94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奎生审 判 员  康耀先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相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