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春根与李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春根;李群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341号原告杨春根,系吴江市盛泽镇青春机械厂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钮海金。被告李群,系吴江市横扇镇小李五金店个体业主。原告杨春根与被告李群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杨春根于2011年12月10日以双方庭前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杨春根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杨春根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