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安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国密与被告张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密,张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安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周国密。委托代理人:林宝柱,迁安市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伟(张宏伟)。原告周国密与被告张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国密、被告张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国密诉称:2010年2月3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经我多次索要,至今未还。被告张红伟辩称:不同意偿还,50000元欠款不是借款,是赌债。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予偿还。被告辩称50000元欠款是赌债未能向本院提供足够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红伟给付原告周国密欠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智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