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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齐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唐铁峰与张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铁峰,张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商初字第126号原告:唐铁峰。委托代理人:何震辉。被告:张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铁峰诉被告张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利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铁峰对张利军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唐铁峰负担。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