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霞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20-08-06
案件名称
谢建秋与褚绍娟、褚绍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褚绍静;褚绍娟;谢建秋;王芳平;陈兴同;江书铃;郑克雄;陈岳春;何锋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霞民初字第1041号 原告谢建秋,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被告褚绍娟,女,1972年12月7日,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被告褚绍静,女,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现住。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江大城,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 被告陈兴同,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 被告江书铃,男,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 被告郑克雄,男,1961年5月2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 被告吴明文,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 第三人陈岳春,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第三人何锋,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秋、褚绍娟、褚绍静诉被告**平、陈兴同、江书铃、郑克雄、吴明文及第三人陈岳春、何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秋、褚绍娟、褚绍静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建秋、褚绍娟、褚绍静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传豪 审 判 员 林朝声 人民陪审员 汤海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玲玲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