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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区陡东脱氧剂厂、杨永进与杨永进、杨秀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陡东脱氧剂厂,杨永进,杨秀玲,郭亚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陡东脱氧剂厂,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双桥乡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唐国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哲,唐山市开平区开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永进。被告杨秀玲。被告郭亚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陡东脱氧剂厂与被告杨永进、杨秀玲、郭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唐山市丰南区外环路东侧物资局住宅113-7号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陡东脱氧剂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唐山市丰南区外环路东侧物资局住宅113-7号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万永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