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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1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夫斌,淮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六车队,安徽省淮南市运输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17号原告:马夫斌(曾用名马夫滨),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淮南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六车队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惠利花园翰林25楼504室,身份证号码340404195302120816。被告:淮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六车队,住所地本市谢家集区蔡家岗平山头。法定代表人:杨新国,该车队队长。被告:安徽省淮南市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长途汽车站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5022959-9。法定代表人:陈多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万标,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马夫斌与被告淮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六车队、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夫斌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夫斌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夫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夫斌负担。审判长 顾 旭审判员 柏松桦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