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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丘市正通电器有限公司与安丘海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正通电器有限公司,安丘海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1号原告安丘市正通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德强,律师。被告安丘海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希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正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海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丘市正通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丘市正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安丘市正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董  建  义审判员 刘  德  升审判员 刘  镜  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清香-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