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鹏飞与任国兴、石剑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国兴,陈鹏飞,石剑平,李雅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国兴。委托代理人:杨关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鹏飞。委托代理人:贾显武。委托代理人:陈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剑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雅晴。上诉人任国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任国兴以与被上诉人陈鹏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国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国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0元,由任国兴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