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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家强、朱俊林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强,朱俊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8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强,绰号“麻花”,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凤冈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30日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俊林,绰号“长��”,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湄潭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强、朱俊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强、朱俊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孙某、程某玉(均已判刑)及“老鹰”(另案处理)在慈溪市周巷镇城中村孙某的租房,以“筒子牌九二八杠”形式合股开设赌场,孙某与被告人王某强、朱俊林及苟某顺、晏某有、安某奎、朱某(均已判刑)等人共同占有相应比例的股份。在赌场中,被告人王某强��责望风或参与赌博吸引人气;被告人朱俊林负责打杂或参与赌博吸引人气。期间,该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0余元。参与期间,被告人王某强获利人民币近3000元,被告人朱俊林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朱俊林至慈溪市公安局周巷中心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月30日,被告人王某强至贵州省凤冈县公安局土溪派出所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强、朱俊林已向本院预缴违法所得等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强、朱俊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方超、杨胜、胡超、杨金福、杨昌伍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孙某、晏某有、王某强、安某奎、朱某、程某江、苟某顺等人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预缴款凭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清网行动逃犯投案自首情况证明及被告人王某强、朱俊林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强、朱俊林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强、朱俊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强、朱俊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强、朱俊林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朱俊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王某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朱俊林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慧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