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瑞宏与金龙吉、朱美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宏,金龙吉,朱美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郭瑞宏。被告金龙吉。。被告朱美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宏诉被告金龙吉、朱美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瑞宏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及其它费用20元,共计70元,由原告郭瑞宏负担。审判员 朱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