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商外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泛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杜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泛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杜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外初字第31号原告:杭州泛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银勇。被告:杜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泛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泛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泛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何亦波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