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金民终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童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1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上诉人童某为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童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童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良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