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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邓某,女,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张某,男,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邓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