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李延玲与臧拴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玲,臧拴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李延玲,男,1945年12月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臧拴虎,男,1950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延玲与臧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延玲与被执行人臧拴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郗鹤峰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