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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遂执民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遂昌县明典石业有限公司与应明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明典石业有限公司,应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丽遂执民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明典石业有限公司,住遂昌县云峰镇长濂村,机构代码55176484-0。法定代表人:郑新伟。被执行人应明杰,男,47岁,住遂昌县妙高镇西街39弄1-1201室,身份证号码332527196407150012。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丽遂商初字第26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应明杰的财产2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应明杰所有的坐落在遂昌县妙高镇车站路132号房屋产,经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丽遂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应明杰同意将该房地产转让给申请执行人遂昌县明典石业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应明杰所有的坐落在遂昌县妙高镇车站路132号房屋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