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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志宏与蒋金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宏,蒋金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58号原告:徐志宏,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蒋金江,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宏诉被告蒋金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宏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志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志宏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进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