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1)宁波禾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明明德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禾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明明德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849号原告:宁波禾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小安村(周丁)。法定代表人:蒋迪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明明德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栋2楼。法定代表人:沈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禾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明明德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禾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计48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