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扎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曹国山与齐晓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山,齐晓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扎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曹国山,男,59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富国忠,男,55岁,满族,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齐晓娟,女,48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吕和文,扎兰屯市中央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山诉被告齐晓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山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成立审 判 员 汪永利人民陪审员 路贵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雪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