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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民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兰芳与王洪德、杭州农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芳,王洪德,杭州农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余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2894号原告:王兰芳,浙江省中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刘刚。被告:王洪德。被告:杭州农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22号省建设厅招待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20楼。负责人:张国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福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余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芳诉被告王洪德、杭州农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余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芳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洪德、杭州农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余鹏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兰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兰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