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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京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湖北省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九鑫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京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友元。被执行人四川省九鑫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张翌鹏。本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京民二初字第92-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四川省九鑫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万元,现因需对该款进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九鑫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红兵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