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京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湖北省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九鑫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京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友元。被执行人四川省九鑫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张翌鹏。本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京民二初字第92-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四川省九鑫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万元,现因需对该款进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九鑫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红兵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