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仑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XX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刑初字第8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封丘县。因本案于2011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依法逮捕,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4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5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靳坤(已判刑)因被害人雷某与其哥哥的女友有暧昧关系而对其怀狠在心。2011年4月12日,靳坤纠集被告人XX等人在本区弘基广场找到雷某,并将其打伤住院。次日上午,靳坤与被告人XX商议后,决定去找雷某勒索“辛苦费”。当日13时许,二人来到本区宗瑞医院住院部六楼,以私了为由,通过口头威胁的方式向雷某索要人民币4000元。雷某害怕再次被殴打,答应给钱。当日16时许,靳坤和XX跟随雷某以及当日陪护雷某的陈某一起来到宗瑞医院急诊室附近的ATM机上,雷某在自己的银行卡内取出了人民币4000元,其中3900元被靳坤和XX拿走(XX分得900元)。2011年5月3日,被告人XX在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天一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现被告人XX已向本院退缴了涉案赃款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靳坤的供述、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缴款单、身份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退缴了自己所得的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XX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东伟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傅根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