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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林青正与嘉善鑫宝新型墙体材料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青正;嘉善鑫宝新型墙体材料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嘉善民初字第2331号 原告:林青正。 委托代理人:郭建平。 被告:嘉善鑫宝新型墙体材料厂。 负责人:沈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青正诉被告嘉善鑫宝新型墙体材料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青正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青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青正负担。 审判员  计丽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