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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凯成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天凯成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30号申请人东莞市天凯成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组织机构代码:68xx8-7。法定代表人黄盛盛。申请人东莞市天凯成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01xx60银行支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1xx6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7847元、出票人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万盈佳农产品百货商场、收款人为东莞市天凯成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观澜支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26日的银行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天凯成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助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