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梁北胜与丘秋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北胜;丘秋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50号原告梁北胜,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271X。被告丘秋提,女,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272X。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北胜诉被告丘秋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北胜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丘秋提的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北胜撤回对被告丘秋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梁北胜负担。审判长 洪成孟审判员 桂春玲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