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782号原告孙某。被告冯某。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孙某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