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知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凌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凌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知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凌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松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若波。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陈家源。上诉人杭州凌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凌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凌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凌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杭州凌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平代理审判员 陈宇代理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