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二终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涡阳泺琴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尹倩阁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倩阁,涡阳泺琴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涡阳县安顺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二终字第00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倩阁。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泺琴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涡阳县安顺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涡亳路***号。法定代表人:孔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倩阁因与被上诉人涡阳泺琴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倩阁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涡阳泺琴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葛会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