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48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田学良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学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829号罪犯田学良,于山东省郯城县,现在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了(2011)甬仑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学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2011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学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学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学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学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