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钟建林与施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林,施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25号原告:钟建林,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跃,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建林诉被告施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建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