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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钟建林与施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林,施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25号原告:钟建林,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跃,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建林诉被告施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建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