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61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张某伤害一案,(2009)长刑初字第3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张某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外不归,现居地不详,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61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