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汉执字第0078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耿兰琴与耿军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兰琴,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汉执字第00786-1号申请执行人耿兰琴,女,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人,系水电三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耿军,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人。耿兰琴诉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安汉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耿军偿还耿兰琴借款42307.35元及利息。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兰琴于201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给付1400元,剩余部分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2012年元月底以前一次给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应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约定期限给付,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