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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杨某丙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被执行人杨某丙,女。本院在执行杨某丙与杨某甲离婚纠纷的(2009)澄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丙生育了一个六个月孩子,处于哺乳期,在金融机构、房管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无果。申请执行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乙也同意将2011年抚养费1200元放在2012年抚养费到期后合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执字第00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