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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商初字第208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金茂塑粉有限公司与杭州国宇装潢五金厂、王国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茂塑粉有限公司,杭州国宇装潢五金厂,王国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2084-1号原告:杭州金茂塑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诉讼代理人:卢建军。诉讼代理人:韩炳梁。被告:杭州国宇装潢五金厂。负责人:王国泉。被告:王国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茂塑粉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国宇装潢五金厂、王国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金茂塑粉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茂塑粉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茂塑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48.50元,由原告杭州金茂塑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