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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商终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於正方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於正方,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朱宝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於正方。委托代理人:查宇东。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委托代理人:张青云。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东坤。委托代理人:徐海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宝灿。上诉人杨炳仁、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商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宝灿于2011年4月10日死亡。因上诉人杨炳仁在二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其对朱宝灿的一审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裁定终结对朱宝灿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对朱宝灿的诉讼。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苏江平审判员 全淑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孝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