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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南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南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未建立起任何夫妻感情,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很少有夫妻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自2008年5月开始,被告经常不辞而别,长期外出不归,究竟去了哪里,都干了什么,原告一无所知。2010年10后被告又一次不辞而别,自此没有再回来。以上事实说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已是名存实亡。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经他人介绍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以与被告双方长期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长期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勇审判员  刘鸿恩陪审员  杨方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宫博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