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临兰民初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善连与李德奇、刘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连,李德奇,刘兴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兰民初字第3972号原告王善连,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德奇,成年,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兴菊,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连与被告李德奇、刘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兴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兴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连撤回对被告刘兴菊的起诉。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士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