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兰民初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善连与李德奇、刘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连,李德奇,刘兴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兰民初字第3972号原告王善连,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德奇,成年,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兴菊,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连与被告李德奇、刘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兴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兴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连撤回对被告刘兴菊的起诉。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士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