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碑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任磊申请执行马金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担保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磊,马金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任磊,男,1947年7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东关卧龙巷60号。被执行人马金智,男,1950年2月14日生,汉族,无业,因涉嫌诈骗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担保人马文静,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美客美家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西安市东关卧龙巷60号。本院在执行任磊申请执行马金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金智之子马文静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出具担保书,申请法院在2011年7月30日前暂不要拍卖被执行人马金智在陕西美客美家投资有限公司的60﹪的股权,如被执行人马金智在2011年7月30日前不能偿还拖欠任磊的欠款,其愿代为偿还债务。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马金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马文静的财产,以被执行人马金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