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开碧与熊盾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成都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开碧;熊盾华;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成都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4417号原告李开碧。被告熊盾华。被告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革新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成都营业部。法定代表人罗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碧与被告熊盾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成都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碧、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熊盾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成都营业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碧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碧撤回对被告熊盾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成都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李开碧承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红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