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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97号原告: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利,总经理。被告: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芬,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吴明举,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代表人:惠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272元退还原告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列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