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时光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光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时光空间网吧爱地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XX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XX网吧爱地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26号 原告北京XX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姚庆璇。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XX网吧爱地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中心城龙平路爱地花园****203-206。 负责人姚庆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XX网吧爱地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XX网吧爱地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XX网吧爱地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北京XX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龙富泉 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 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婕 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