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崂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毕某甲与毕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毕某甲;毕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毕某甲。被执行人毕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某甲与被执行人毕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1年8月3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60元,执行费50元,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4)崂王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李建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