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邯山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振云与被告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队、河北工程大学侵害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云,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队,河北工程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829号原告杜振云。委托代理人刘慧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志红,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队。法定代表人段汝庆,该队队长。被告河北工程大学,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南大街199号。法定代表人哈明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武姿岐,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云与被告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队、河北工程大学侵害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振云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杜振云负担。审判员 于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