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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邯山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振云与被告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队、河北工程大学侵害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云,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队,河北工程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829号原告杜振云。委托代理人刘慧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志红,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队。法定代表人段汝庆,该队队长。被告河北工程大学,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南大街199号。法定代表人哈明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武姿岐,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云与被告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队、河北工程大学侵害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振云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杜振云负担。审判员  于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