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8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店华与陈涛、张亚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店华;陈涛;张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87号原告:陈店华(乳名陈海亮),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亚莉,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店华诉陈涛、张亚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店华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店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店华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