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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8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店华与陈涛、张亚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店华;陈涛;张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87号原告:陈店华(乳名陈海亮),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亚莉,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店华诉陈涛、张亚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店华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店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店华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