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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唐臣平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唐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99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唐臣平,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聚盛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绥宁县唐家坊镇大团村2组232号。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唐臣平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116004.29元,诉讼费2481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009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