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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37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杜银燕、张东荣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银燕,张东荣,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710号原告杜银燕。原告张东荣。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22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丽、余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银燕、张东荣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银燕、张东荣于2011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银燕、张东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鲍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