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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冯守会与谢伟、黄诚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守会;谢伟;黄诚信;韩德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冯守会,农民。被告:谢伟,农民。被告:黄诚信,农民。被告:韩德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守会与被告谢伟、黄诚信、韩德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守会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守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守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守会负担。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