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冯守会与谢伟、黄诚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守会;谢伟;黄诚信;韩德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冯守会,农民。被告:谢伟,农民。被告:黄诚信,农民。被告:韩德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守会与被告谢伟、黄诚信、韩德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守会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守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守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守会负担。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