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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锡来与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锡来,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1054号申请执行人刘锡来,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委托代理人麻建春,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萍,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申请执行人刘锡来与被执行人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锡来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010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查永谦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