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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经开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某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经开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负责人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女,汉族,1977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沈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男,满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陈*,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锦州市。申请执行人海南**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经开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为273,863.5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未受偿部分的金额273,863.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经开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庆元审 判 员  张 雪代理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