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88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细柳供销合作社与翟龙科,王金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888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薛建民。委托代理人王丽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理人付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龙科。被告王金珍,翟龙科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贵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供销合作社与被告翟龙科、王金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细柳合作食堂于2011年11月22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已受理细柳合作食堂要求撤销长安国用(土籍)字9岭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