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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88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细柳供销合作社与翟龙科,王金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888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薛建民。委托代理人王丽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理人付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龙科。被告王金珍,翟龙科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贵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供销合作社与被告翟龙科、王金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细柳合作食堂于2011年11月22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已受理细柳合作食堂要求撤销长安国用(土籍)字9岭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